涉嫌在中環街頭與人打架的歌手曹格,下午在東區法院,獲控方同意不提證供起訴,裁判官批准他以一千元自保,守行為十二個月。法官提醒曹格,期間不要干犯暴力罪行、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破壞公物,否則須向法庭繳交一千元。 案情指,原名曹柏豪的曹格,去年九月廿三日凌晨,在中環一間酒吧內,被一名外籍男子取笑是小丑後,與對方理論。同場另一名歌手羅定偉,即側田,上前勸交時失足跌低。曹格及側田其後乘的士離開時,曹格中途下車,用腳踢的士車廂,及手持工程路牌企圖衝向側田。事件中無人或財物損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