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前高級經理高秉忠,在立法會雷曼雷迷債小組上表示,證監去年發出加強保障投資者諮詢文件,要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發行人及擔保人需符合一定條件,是結構性的審批準則,已脫離披露要求,但當局仍堅持披露為本,是轉移視線,偷換概念,對審批投資產品人員是侮辱。 高秉忠說,部份雷曼迷債並無基金經理,只有擔保人,若只用披露方式審批雷曼迷債產品,並不足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