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建議修訂「廢物處置條例」,加強規管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料。日後棄置廢料必須取得地主的書面許可,才可以擺放建築廢料,期間亦要隨身帶備許可書以便查閱;若在同一地段棄置的廢料面積小於一百平方米,可獲豁免,但仍需取得地主口頭同意。 環保署提交立法會的文件又說,地主亦要向政府,書面申請擺放廢料的許可證;政府內部會有通報機制,通知涉及的多個部門檢查;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,再犯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。環保署說,修例建議是希望在私有產權,及打擊非法棄置上取得平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