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領導的調解工作小組發表報告,鼓勵以調解代替訴訟,以減省訴訟時間及費用。報告提出一系列建議,今日起諮詢公眾三個月,包括制訂《調解條例》,說明調解所用的關鍵術語的意思,並加入有關保密及特權規則的條文。報告又建議在五年內成立機構,評審調解員的資格。本港目前有數百名認可調解員;黃仁龍預料,隨著需求上升,調解員數目會增加。 黃仁龍表示,除了涉及憲制的官司外,幾乎所有民事個案都可透過調解解決,涵蓋範圍十分廣。部份要用上一、兩年時間進行訴訟的官司,可在一、兩星期內完成調解。他指,超過一百間公司已簽署承諾書,承諾優先考慮利用調解服務,解決商業糾紛。他又建議在大學一年級開設調解課程,並考慮在中小學引入調解教育的可能性。報告又建議在港九新界,定期租用社區場地作社區調解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