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指,建議成立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及投資者教育局,祗須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,若落實建議,希望下個立法年度可完成相關修訂;消息說,由於受金管局及證監會規管的金融機構,須加入成為調解中心,令會員人數有一千八百幾家,相信有助投資者在毋須上法庭的環境下,仍可以在糾紛中索償。 由於現時調解中心祗處理銀行、證券行及基金公司等機構,因此由銀行出售的投資相連保險屬受理範圍,消息指,當局會研究,是否將保險公司的投資相連產品,亦納入受理範圍;而調解中心的收費,是以四小時的調解為計算基准,若調解時數增加,費用將由投資者及金融機構各付一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