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建議成立投資者教育局,加強教育公眾金融財務知識,以及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,以先調解後仲裁的方式,解決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的糾紛。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,保險界代表陳健波擔心,有部份投資者不滿調解結果,濫用調解機制,無理糾纏,對金融機構及其他投資者不公平。匯賢智庫葉劉淑儀批評,官員在雷曼事件中官官相衛,不肯解釋結構性投資產品風險,質疑即使成立投資者教育局,亦未能向公眾傳達正確訊息。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指,日後成立的調解中心,將就每宗調解向申訴人收五百至二千元的費用,金融機構則要支付五千至一萬元。陳家強解釋,金融機構需要承擔較大的調解費要,除了因為調解雙方實力不對稱,亦可以鼓勵金融機構積極處理客戶投訴,而調解中心主任會審慎處理每宗申訴,避免機制被濫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