葵涌警署一名警員,被控在葵芳一間店舖,偷取一部手提電話,在荃灣裁判法院,罪名成立,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。對於被告話是不小心取走手機,裁判官不相信他的解釋,但考慮他過去行為良好,定罪後前途受到影響,決定判處社會服務令。 三十五歲的被告,被控去年八月,在葵涌廣場一間店舖,為儲值卡增值時,偷取一部價值約一千四百多元的手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