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8歲小學男教師,侵犯11歲男學生案件,在高等法院審理,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說,被告的精神同心理報告指出,被告無心理問題,但自我形象低落,苦讀成材,經常要求自己成為完美老師,又指被告十分關心學生,與受害男童不止是性關係,以為得到男童同意,亦無使用暴力。被告又提交多封同事、學生及家長求情信,指他是盡責的好老師。法官指被告作為男童老師,違反學校及家長對他的信任,利用周末替男童補習機會侵犯他,罪行嚴重。法官休庭,下午作出裁決。 被告早前承認六項與未成年人士非肛交及非禮罪名。事發在08年2月至09年6月,其後受害人拒絕再同被告外出,母親追問下,揭發事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