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大一名工商管理一年級學生,在大學圖書館,三次盜取同學的手提電腦,在沙田裁判法院,被判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。裁判官被告,雖然讀書成績優異,因一時經濟困難而犯案。但他的行為令其他同學感到不安全。裁判官又批評被告修讀工商管理,應該明白誠信十分重要,希望他深切反省。考慮被告初犯,故此判處社會服務令;另外要賠償共六千元給受害人。

二十一歲的被告在去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間,在大學圖書館及自修室,趁事主離開座位時,偷去他們的手提電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