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建議立法規定,上市公司須盡快公布股價敏感資料,否則根據法例,證監會有權調查跟進,若制定上市公司管理人員或董事有違規,會面臨最高八百萬元罰款,及五年內不能擔任上市公司董事。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陳家強說,現時上市規則要求的資料披露,只是交易所與公司之間的契約,交易所沒有調查權,認為今次的建議,有助改變上市公司的披露文化,協助投資者做決定。對於建議中,條例中不包括刑事檢控,陳家強指,在確保市場透明度的同時,亦需要保障上市法團的合理權益。政府會就建議諮詢三個月。 根據政府的諮詢文件指,所謂股價敏感資料,會援引內幕交易制度中,對內幕消息的定義,包括須為具體資料;資料並非普遍市場所知悉;及消息可能對價格造成重大影響。 文件指,若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層,蓄意或疏忽地沒有遵從披露要求,證監會有權在收到聯交所轉介,或發現問題時自行跟進調查,並直接向市場失當審裁處,提出研訊程序。 不過,文件亦劃出安全網範圍,四項資料可延遲披露,包括披露資料會違反法庭命令;涉及磋商或未完成的建議,並會影響商討結果;屬商業秘密;或涉及外匯基金或中央銀行,向相關公司提供的支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