恒生銀行一名前推廣主任,被指受賄,令銀行批出超過九億元信用狀貸款。高院陪審團退庭商議六個多小時後,以大比數裁定他,收受利益及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,當庭釋放。五十三歲被告,被控在九四至九八年期間,收受兩隻名貴手錶及廿三萬元賄賂,以協助兩間公司取得恒生的信貸安排,串謀詐騙恒生銀行。辯方律師指,其中一名公司女職員,轉為特赦證人所作的證供,與當年向廉署提供的口供不符,而控方指被告涉嫌用作收賄的戶口,在案發期間根本未開戶。被告零六年在加拿大曾經反對引渡回港受審,最終被押返本港,他被判無罪後追討訟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