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有危險駕駛及超速前科的三十七歲男子,去年停牌期間,再度干犯危險駕駛、發生意外後無停車,以及緩刑期間犯事等五項罪名,在區域法院,判廿四個月監禁,兼停牌五年。法官斥責被告不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,事發時為逃避警方追截,撞開路面其他車輛,猶如在遊樂場玩碰碰車,指任職二手車銷售員的被告,以趕交車給顧客為開脫理由,是難以想像及不能接受,加上之前有十一次同類犯案紀錄,顯示被告是明目張膽,之前的判罰起不到阻嚇作用,必須嚴懲。 案情指,被告去年九月駕駛私家車,在上水至大埔之間,以時速一百七十公里逃避警方追截,並強行撞開其他車輛,造成多部車輛,包括警車損毀及四人受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