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龍崗區「舞王俱樂部」導致四十四人死亡的大火,十七名被告一審宣判,其中俱樂部董事長王靜及股東張偉,因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及非法經營罪,判監十五年半,並分別沒收個人財產四百五十萬及二百五十萬元人民幣。俱樂部總經理就判監三年,罰款兩萬元。其餘十四名被告,分別判監一年七個月至六年。

法院指「舞王俱樂部」在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下擅自開業,在零八年九月二十日,員工在舞台表演節目時,使用自製道具槍發射煙花彈,導致大火,百多人死傷,其中五名死者是香港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