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為確保幹部路線貫徹執行,防止用人失察失誤,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,共有二十條,列明多種情況下會追究領導責任,並規定調離崗位的領導幹部,一年內不得提拔; 引咎辭職、受到責令辭職及免職處分的幹部,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同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,兩年內不得提拔;受到降職處理的,兩年內不得提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