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警員受訓期間右腳骨折,要轉任文職工作,入稟高院向警務處索償一百八十萬。高院法官頒下判詞,指他的傷勢對升職影響不大,裁定他只可獲賠償六十二萬,扣除僱員賠償金額,警務處只需賠償四十四萬元。 申索人九六年加入警隊,九八年在警察訓練營接受機動部隊訓練,不慎從裝甲車跌下,右腳骨折,在瑪麗醫院手術後休假至二千年,復職後被調到報案室做文書工作。他指受傷後,雙腳疼痛及麻痺,上落樓梯乏力,要求警隊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