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,因為受賄,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,一審判處死刑,緩期兩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 五十四歲的王益,在九九年十一月至零八年二月,利用職務便利,收受他人接近一千二百萬元人民幣利益。法院指王益受賄金額特別巨大,應判處死刑,但鑑於他認罪,加上全部贓款已被追回,因此判以緩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