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老婦三年前,在銀行職員游說下,購買高風險投資產品,損失超過三千七百萬元,事主之後去世,遺產代表人,入稟高等法院,指事主被銀行誤導,要求賠償。 入稟狀指,女事主在內地寧波出生,只有小二程度,不懂英語,六十年代來港,先後經營服裝店及酒吧,及後將出售酒吧所得投資股票,零三年認識一名銀行經理,並授權他代為買賣股票。這名經理零七年轉職到另一間銀行「ING Bank NV」,並游說她購買多份與本港上市H股有關的累計期權產品,最終損失三千多萬。入稟狀指,事主只想投資低風險H股,全因為銀行職員誤導而投資高風險產品,而職員亦沒有告知事主,本身並非獲證監會註冊可處理證券,要求追討所有損失。事主患有肺病多年,前年因結腸癌去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