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署批評主要靠政府資助營運的香港中樂團,管理混亂,二十名樂師在08至09年度,實際平均工時,較要求少四成,但依然兩次獲發補假;行政人員出訪時選乘商務客位,而非規定的經濟客位。香港中樂團回應指,職務訪問安排都依照政策和指引,外訪演出的旅費通常由主辦機構負責,又說樂師除了出席樂團排練外,亦不時要自修,但自修時間,並不包括在規定的排練時數內。 審計署又批評,中樂團兩度以專場形式,為商業贊助機構舉辦音樂會,但兩次的贊助金都不能抵銷演出成本,是變相以公帑補貼私人活動。而中樂團03年為了舉辦鼓樂節,以九十七萬購入近二千個鼓,數量多於正常需求,結果單是儲存費就用了近六十二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