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四十五歲律師行文員,在處理客戶物業再按揭時,竄改四張發給客戶的支票,盜取律師行324萬元,在區域法院承認四項盜竊罪,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二十七日判刑,被告求情指,因到澳門賭錢欠債才犯案。 被告在九六年六至八月期間,騙取律師行開出的支票,將款項存入自己的戶口,他同年到美國,直至今年二月被遞解回港受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