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局針對不良營商手法,加強保障消費者,建議擴大商品說明條例的適用範圍,涵蓋服務的消費交易。另外,亦將誤導、威嚇、餌誘式銷售、與及接受付款時無意圖或能力提供產品的手法納入規管。當局又建議,為時光共享使用的交易,及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所訂立的消費合約,例如上門推銷收費電視及電訊服務,實施冷靜期,讓消費者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取消合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