授權食環署強制回收問題食物的《食物安全條例草案》, 明日刊憲,下月二日提交立法會審議。條例建議,設立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登記制度,方便發生食物安全事故時,能即時聯絡相關食物商;食物商若在一年內屢犯違規事故,有可能被拒續期或撤銷登記;法例亦規定食物商要保存兩年內的交易記錄,以便追查食物來源;食環署長有權,禁止問題食物進口及售賣,並強制分銷商回收問題食物。 政府表示,為讓業界有時間適應新規定,法例生效後將有六個月寬限期,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