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五十四歲男子,承認在一日內兩度行劫銀行失敗,在高等法院裁定入獄七年。不過,法官在判刑時說,批評警方查案緩慢,令案件拖遲幾年才拘獲被告。控方在庭上說,雖然取得被告指紋,但起初無十足把握提出檢控,直至去年才核對到被告身份,被告才被拘捕,並承認與案件有關。 被告黃炳泉承認,在03年10月,先後到荃灣青山道及尖沙咀兩間銀行,向銀行櫃位職員遞上聲稱有槍及炸彈的字條,要求索款十萬元及五萬元,但職員即時按動警鐘及大呼打劫,令被告打劫事敗離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