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去三年有近四百名警員,因行為不當接受紀律處分,其中六十三人被革職,其餘人員則受到警誡至降職等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。 警務處提交立法會文件表示,去年底推出行為指引,要求警員不論當值或休班,都不應涉及貪污與不當行為,或以公職身份獲取便利;亦要避免沉迷賭博或投機性投資。警方鼓勵警員,必須先考慮個人行為是否合法及符合警隊價值觀,以及能否維持市民信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