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,一名稽查處處長孫海渟,因受賄罪名成立,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,一審判處十三年有期徒刑。 四十六歲的孫海渟,在零六至零八年間,任職稽查處長期間,非法收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十張銀行卡,合共一百萬元人民幣。法院指,他利用職務便利,謀取利益,行為構成受賄罪,依法予以懲處,並要繼續追繳違法所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