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的士司機,兩年內五次為行家頂包,向警方假稱觸犯交通條例,包括衝紅燈及超速駕駛,每扣一分,獲五百元作為酬勞,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八個月。被告目前正就其他交通案件而服刑,刑滿後須再服刑八個月。案中另外兩名找人頂包的的士司機,就各判入獄兩個月,緩刑十八個月。法官指,替人頂包的的士司機,犯罪性質嚴重;而另外兩人的犯罪性質相對較輕,明白二人因不想扣滿分失去工作,是為生活而被迫犯案。 法官又認為,超速影快相只拍到車牌,拍不到司機的樣貌,令司機可找人頂包。五十九歲被告招福權,零七年至零九年間,替兩名的士司機頂罪;警方後來發現他在零八年一宗交通違例事故發生時,根本不在香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