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方一名高級督察,濫用職權申請搜查令,在區域法院因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,被判入獄十一個月。法官判刑時指 41歲的被告林冠樺咎由自取,破壞上司對他的信任,將警方資料外洩,行為影響市民對警隊的信心。考慮被告認罪,事件後已前途盡毀,只判監禁十一個月。案發在05至07年間,被告當時駐守長沙灣警署, 他為一宗騙案的報案人,私自申請搜查令,展開調查。事後獲得二萬元報酬,廉政公署後來介入,拘捕被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