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四十一歲警務處高級督察,在區域法院承認,在07年處理一宗詐騙案時,收取一間建築材料公司東主的兩萬元利益,協助對方取得這間公司一名職員的銀行機密資料,判監十一個月。 法官判刑時說,被告利用職位,用虛假理由取得搜查令,從而獲得所需的機密資料,行為嚴重損害同事對他的信任,以及公眾對警隊的信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