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本月底向立法會提交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,容許本港律師行以有限責任模式經營,若合夥人或律師行僱員,因失責行為招致申索時,其他合夥人的個人資產可以豁免於申索範圍。條例通過後,合夥人之間需以書面協議,將律師行指定為有限責任合夥,並需在律師行名稱中加入「有限責任合夥」字眼,而外地律師行若已屬有限責任經營,只需通知本港的現有客戶。 律政司表示,新條文不會令律師行迴避疏忽責任,若因為監督不善令員工有失責行為,合夥人乃須對疏忽負上集體法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