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港居民日後在香港以外地區離婚,配偶將可以越洋透過法院,處理離婚雙方財產分配、贍養費等經濟濟助的問題。政府今日刊憲,修訂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》,規定婚姻的任何一方,若獲外地法院批出離婚令後,可向香港法院申請經濟濟助,新例適用於香港與內地的離婚個案,條例草案會在本月底在立法會進行首讀。 根據現行法例,本港與外地並無互相承認的離婚令,即使在當地法庭取得離婚判令,亦不可向本港法院提出經濟濟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