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裁定,社署要求香港市民在申請綜援前一年,不得離港超過五十六日的限制,是違反《基本法》及人權法。一名由內地回流的六十五歲港人,在申請綜援前一年,無持續在本港住滿三百零九日,綜援申請被拒,他提出司法覆核,高等法院判他勝訴,並下令社署要撤銷不批准他領取綜援的決定。法庭指,無證據顯示撤銷限制,會鼓勵長期不在香港的人士,回港領取綜緩。原訴人律師就說,判決並無追溯令,只適用於日後的申請。 原訴人在零六至零八年期間,在廣東省工作,後來被辭退返港,申請綜援被拒。他對裁判表示高興,認為法庭為他討回公道。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表示,過去三年約有一千人因有關的限制,而不能領取綜緩,促請政府全面檢討福利政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