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表示,政府經詳細研究後認為,新增五個區議會議席的選舉辦法,符合零七年人大的決定。他又說,全國人大常委在零七年的決定,只說明二零一二年立法會選舉,功能組別及分區直選議席,各佔半數的比例不變,但產生辦法可以透過本地立法,按照基本法作出適當修改。新增五個區議會議席,並非直選議員,因不是三百四十三萬的選民的任何一位都可以投票,而是減去二十三萬的功能界別登記選民。

另外,只有民選區議員,才有候選及參與提名的資格,亦只有無權在功能界別投票的選民才可投票選出區議會議席,與地區直選不相同。新選舉辦法的所有相關改動,可從本地立法層面達致,亦符合循序漸進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