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出任陪審員的準則報告,建議陪審員的年齡下限應維持在二十一歲,上限則由六十五歲提高至七十歲。但年滿六十五歲的人士只要提出申請,就可獲得豁免。而為確保陪審員與香港有一定合理的連繫,並認識本地情況,建議陪審員必須持有香港身份証滿三年。 報告亦建議,因刑事罪行而被判處為期超過三個月刑期人士,不得出任陪審員,但報告書不接納已破產的人不可出任陪審員的意見,並且認為將破產的人自動定性為不具「良好品格」,是錯誤做法。在教育水平方面,法改會認為不宜將現時出任陪審員的教育程度要求降低,維持在至少中七或同等學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