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討論競爭法,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劉吳惠蘭表示,本港有五百多個法定團體, 各有不同功能,政府正研究法定團體的詳細工作及架構,以判斷那些團體應受競爭法規管。她強調不能只針對法定團體,而不理市場上出現的反競爭情況。 競爭法建議,禁止三大類反競爭行為,包括協議做法、濫用市場權勢、以及只適用於電訊業的收購合併活動。條例亦建議,設立兩層規管架構,獨立的法定競爭事務委員會有權調查反競爭行為,違規者最高可被判罰款其營業額的一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