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二讀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,容許本港律師行以有限責任模式經營,若合夥人或律師行僱員,因失責行為招致申索,其他合夥人的個人資產可以豁免於申索範圍。律政司長黃仁龍表示,落實條例令本港法律執業環境與海外看齊,有利吸引海外律師行來港開業,新條文不會令律師行迴避疏忽責任,若因為監督不善令員工有失責行為,合夥人仍須對疏忽負上集體法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