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將全面檢討實施近四年的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》。保安局考慮修例,規定執法機關,就所有類別的秘密行動,須向小組法官和授權人員,呈報有實質轉變的情況;以及賦予小組法官或授權人員權力,在接獲報告後,如認為行動不符原先授權條件,可撤銷授權。 保安局又建議,小組法官可以將授權截取,暫延或推遲一段合理的時間,令到截取正式終止前,不會被視為未獲授權。對於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要求,可覆核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截取成果,保安局表示,需要制定詳細程序,以減低資料被洩露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