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政總署質疑恆地只是向二十個撻訂單位的買家,收取樓價百分之五作為罰款的做法,並不尋常。地政總署上月底第七度向恆地發信,信中指出根據恆地與買家簽定的交易協議,恆地有權向買家追回差價及損失,但恆地只是根據協議另一條條款,收取樓價百分之五作為罰款。 恒地回信解釋,買家以一元成立空殼公司,有關公司並無資產,難以支付發展商損失,加上對豪宅樓市樂觀,認為可重售單位,所以不向買家追討損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