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三十三歲男子,為賺取九千元酬勞,向犯罪集團借出自己的銀行戶口,欺騙一名台灣女廠家,將過百萬元的資金匯入戶口,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,在區域法院判入獄二十七個月。法官判刑時,斥責被告雖然是小卒一名,但行為助長洗黑錢罪行。 七十歲女事主,去年八月,接獲犯罪集團訛稱為台灣檢控人員,指事主的個人資料被不法份子用作洗黑錢,戶口將會被凍結,欺騙事主將存放在台灣超過一百四十六萬元的資金,匯入被告陳秋聯的戶口,犯罪集團分三次將錢提走。事主後來發覺受騙,到本港報警,警方根據提款紀錄將被告拘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