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男子粗口辱罵的士司機,在九龍城裁判法院,被裁定在公共車輛使用不良或冒犯語言罪名成立,被判罰款五百元。 五十二歲被告,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凌晨,乘坐的士由旺角前往黃大仙,他作供時承認向的士司機講粗口,但並非侮辱對方。被告在零八年曾經同這名的士司機有爭執,的士司機因為對被告講粗口,被法庭判罰一千二百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