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就立法規管不良營商手法,諮詢公眾,建議修訂《商品說明條例》,將高壓式、利誘式、「誤導性遺漏」的推銷手法,及「商戶無意圖及能力提供貨品及服務」,列為刑事罪行,同時,為旅遊會籍等長期度假產品,以及非應邀式推銷,例如上門推銷收費電視及電訊服務,設立七日冷靜期。當局又建議將條例的涵蓋範圍,擴闊至包括服務在內,但金融、物業交易及醫療服務就不受條例規管,而罰則同現行《商品說明條例》一樣,最高是判監五年及罰款五十萬元。 當局希望在下個立法年度,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,海關關長袁鉻輝表示,會以「放蛇」等方式加強執法,並要求違規商戶簽署承諾書,重犯會被檢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