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四十二歲清潔工人,早前被控夥同三人打劫及禁錮一名女子,因證據不足脫罪,但被告承認非法藏有電槍,在高等法院判入獄二十個月;法官刑時指案情嚴重,涉案電槍亦可使人暈倒,殺傷力強,雖然被告有襲警及毆打傷人案底,但考慮到他四年多無犯案,並就打劫及禁錮的控罪面對壓力,加上認罪,獲減刑三分之一。 被告去年5月中,在葵盛西邨的家中非法藏有一支電槍,被告在經警誡下,承認電槍是一名朋友交給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