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東省原政協主席陳紹基涉嫌受賄案,今早在重慶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,法院裁定他罪名成立,判處死刑,緩期兩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法院指,由於陳紹基主動交代大部份受賄事實,贓款贓物都已全部追繳,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。 當局查明,陳紹基在九二年至零九年,擔任省公安廳廳長、政法委書記及政協主席等職務期間,利用職務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單獨或聯同兒子陳子翊以及情婦李泳,收受總值近三千萬元人民幣的財物,已觸犯受賄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