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原副行長李克軍,因受賄六十六萬元人民幣,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,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。法院指,由於李克軍自首,因此輕判。 李克軍任職期間,在一間公司向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,申請基本建設及流動資金貸款過程中,收受公司總經理提供的一輛車、兩隻名貴手錶及巨額現金,折合超過六十六萬元,以協助公司獲得貸款及加快貸款審批進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