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監會指,近期保薦人提供的上市申請文件水準下降,多宗申請均沒有說明,申請上市的公司,與分銷商及供應商的關係,有一宗申請,保薦人更提供嚴重失實的財務資料,只是事後公司撤回上市申請才沒有追究。而包括一些礦業公司在內的上市申請,就未有披露足夠的資料。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,披露妥善的資料是保薦人的責任,否則會令人懷疑保薦人想隱瞞一些重要資料,亦會拖延上市程序。 港交所在六月修改上市條例,提高對礦業公司上市要求,包括董事會經營礦業的經驗,由三年增加至五年;礦產產能的專家驗證報告的準則亦加強,並需跟從澳洲、加拿大及南非的準則;只擁有礦產而未開發的公司都不可以上市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