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裁定,土瓜灣一個單位的租客,因為原本業主失蹤二十多年,判租客以逆權佔有,成為單位業主。法官判決時表示,案件不尋常,女租客曾嘗試尋找業主不果,並持續留在單位多年,參與大廈業主立案法團,深信租客心理上及實際上,已將單位視為自己的物業。法庭早前曾要求租客刊登廣告,尋找失蹤業主,傳媒亦有廣泛報道;法官相信她已採取所有合理渠道,通知原來業主。 入稟的租客,三十七年前以每月六百元,向業主租用馬頭角道107號一個單位。但業主收取十一年租後,無再出現。租客過去廿六年,一直有負擔單位的差餉及大廈維修費用,她入稟法院,要求以「逆權侵佔」為理由,頒令她是單位的業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