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銀行發出通告,准許境外相關機構,進入內地銀行同業債券市場,以試點方式投資國債、政策性銀行債券及金融債券等十多種產品;試行期間,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、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,都可申請進內地銀行債券市場進行投資,經人行同意後,境外機構可在核准的額度內,以開展央行貨幣合作、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業務獲得的人民幣資金,投資內地銀行債券市場;另外,《通知》又從運作模式、關聯交易、市場監測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,以防範風險。 人行的通告指,自零九年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開展以來,境外機構持有的人民幣逐步增加,客觀上存在購買人民幣金融資產的需求,為拓寬人民幣資金回流渠道,准許境外機構人民幣資金回流內地買國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