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二十一歲前電訊盈科營業員,在入職前向公司呈交虛假工作證明,令公司以較高薪金聘請,他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,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;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認罪且願意承擔責任,社會服務令報告亦對他有正面評價,故判處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