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四十七歲無業男子,因為向人潑腐蝕液體,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四個月。法官李素蘭指,法庭不能容許以擲腐蝕液體形式阻嚇他人的行為,指被告罪行非常嚴重,可能引致永久傷害及致盲,最高可判終生監禁。法官又說,被告並無精神病,不接受他說因私隱遭侵犯才犯案的說法,但考慮到他無案底及認罪,而且衹有少量液體濺出,兩名傷者亦傷勢輕微 ,量刑起點半年,減至四個月。 被告舒兆霆,去年十月在北角的住所,不滿樓下裝修發出的噪音,向兩名工人潑通渠水,令兩人手部受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