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領取綜援的四十七歲女子,在一間糖果店兼職做售貨員,今年四至六月期間,她向四名顧客訛稱,台灣歌手羅志祥七月會在本港開演唱會,又訛稱自己認識主辦單位,可以用優惠價購買門票,共騙去二千七百多元,被告早前承認四項欺詐罪名,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入獄四個月。
被告自辯時求情聲稱,因為要覆診,希望判緩刑。不過,裁判官引述感化官的報告說,被告有三次因為不誠實罪行而被定罪,最近一次在零四年被判社會服務令,但被告無認真執行。裁判官認為被告的反省流於表面,再判社會服務令的阻嚇力不足,判處緩刑也不適當,因此判處監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