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五十九歲工人因為工傷,要切除右邊小腿,但社署以醫生認為他未達到百分之一百傷殘,五度拒絕事主申請傷殘津貼。事主入稟法院,要求司法覆核;認為就算醫生說不符合定義,社署都應該酌情處理。原訴人律師指,法例訂明社署有責任,判定哪些人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,不應該將決定權轉交醫生。不過審理的,高等法院法官張舉能不同意律師的觀點,認為醫生只是就醫療狀況去判定傷殘程度,雖然未必同公眾對傷殘的理解一致,但現有制度公平與否,應該由社會各界探討,而不是由法院在法律層面處理。聆訊繼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