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五十九歲工人因為工傷,要切除右邊小腿,但社署以醫生認為他未達到百分之一百傷殘為理由,五度拒絕事主申請傷殘津貼。事主入稟高等法院,要求司法覆核,認為就算醫生表示不符合申領津貼定義,社署亦應該酌情處理。法官張舉能聽取代表律師陳述理據後,押後宣判。 原訴人律師說,法例訂明社署有責任,判定那些人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,不應該將決定權轉交醫生,但法官不同意,認為醫生只是就醫療狀況,去判定傷殘程度,雖然未必同公眾對傷殘的理解一致,但現有制度公平與否,應該由社會各界探討,而非由法院在法律層面處理。